2006年3月10日 星期五

無病喃喃自語

近來,愚笨的頭腦裡在想一個問題,希望有天可以尋找著這個答案。

昨天,鼓起勇氣向嘉義地檢署遞上申請案件申覆進行狀,以單一窗口網路上申請,在下午時承辦檢察事務官來電回覆處理狀況。

整件醫療訴訟,現今已像我所補提的訴狀一樣,交由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調查。假若漫長的話,幾乎是要十個月後才有答案。但送上去的病歷資料卻不是我要求的正本,而是我花錢買來的影本。我在刑事訴狀上請求地檢署的檢察官將我所有就診醫院的病歷正本送上審議。據我所知道,當開審議委員會時,審議委員會請求案件承辦檢察官送上正本資料。

正本與影本的差別在哪?母親想到對方曾在開調查庭時說,要補提一些檢驗無疏失的報告?其實,聽到這裡多慮的母親說,他會不會因此在病歷上動手腳。在偵查庭上所說我的骨掃描檢查報告無異,但實際上報告上寫的真的無異嗎?

這樣也好,他無法送上對他有利的病歷資料。其實,為了預防此事發生,我有意在花一筆小錢再去拷貝整份病歷。但那些都是錢!money!

漫漫長的訴訟,假若今天我要金錢賠償是否可以讓這件醫事訴訟提早落幕?所以,我想到我現今可以打民事訴訟,請求一元的精神賠償。

要錢!是不是一件訴訟案件可以提早落幕?

媽媽罵我,你要一元,他真的會給你!

弟弟在身旁說,假若事件鬧大,送醫審會的時間絕對不用那樣的長。母親屆時想到說“還是像我父親所說的,聯絡許多記者,找一天那位醫師的門診,在診間外坐著輪椅,手裡舉著“還我一個健康的生命”來。”

究竟該如何才能盡速的結束此案件?綜觀整件事的發展至今,我發現要“錢”,事情好像可以提早解決。但這不是我的初衷!因為,在醫師的執業生活中,對於醫療糾紛,錢好像比較好解決一件真正有問題的醫療行為。也因為這樣,所以,醫療事故的發生,醫界的大老們認為賠錢就可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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