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8日 星期二

憤怒

為了要打醫事訴訟的關係,那天回去嘉義長庚醫院拷貝所謂的病歷資料,卻招惹來一肚子的氣。

所以就寫了一封至長庚醫院嘉義院區的投訴信!

院長信箱相關負責人: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二早上十點左右於貴院辦理醫事法§71所賦予本人給予之權利,複製本人在貴院之相關就診病歷。乃貴院櫃檯服務小姐告知本人,本人之病歷資料未在病歷室資料櫃上,並告知本人先前返家,等到病歷歸檔後即便會立即通知本人索取相關病歷資料。在本人堅持下,貴院相關負責單位才准許本人可以取得本人之病歷資料;本人合理懷疑貴院相關單位故意刁難本人行使法律所賦予之相關權利。

本人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離院後隨即未曾至貴院就診,也僅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要求複製病歷。為何本人之病歷未放至於病歷室?且病歷室竟然不知道本人之病歷在哪個單位,本人膽問貴院病歷之相關借閱條例是如何規範?是否應寫借閱單?

今日,刁難病患索取相關病歷資料,是否有違醫事法之相關規定?內部規定與法律規定相牴觸時,應以何為基準?病歷所記載為本人之相關病歷資料乃屬本人之隱私權,乃憲法、民法、刑法所賦予本人之基本權利保障。本人今日病歷去向不明,未在病歷室。乃請貴單位提出合理之相關說明,否則本人依法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

也亦請貴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早上十二點回覆相關處理方式,且今日無故拖延本人複製病歷之權利,本人將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



龐大的長庚醫院,大集團嘛!沒人鬥的過您嗎?假若再明天中午十二點前未給予本人相關之回覆,本人會向相關單位投訴,並且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瞧你兇巴巴的
能有什麼良性的溝通呢
你需要病歷複製本有什麼急用呢?
造成你什麼損失了沒?
先想想再生氣還不遲.

病歷所有權如果算你的
幫你保管都沒跟你收費了
如果不幸弄丟的話
你說這帳要怎麼算??

其實
你兇是得不到真相的
一家那麼大的醫院又有分院區
病歷不在某區的檔架上
倒不是奇怪的事情
只要醫院有在法規時限內將病歷複製本提供給申請者
也是很合理的
至於病歷在醫院內部如何管理
自有相關規定在運作
並不是只有病人才能看病歷

最後提醒...
病歷實體所有權是屬於醫院的
而不是病人的喔....

匿名 提到...

事情以過,不在追究!等法院來主持公道!
我想,病歷資料歸屬於誰,這都不重要,
重要的事是病歷所記載的事是我的隱私!
內部管理有疏失,相關人員不用道歉嗎?
我不想多說,病患有權拷貝病歷是醫療法所賦予我的權利,
今日,長庚醫院不知道把我的病歷借閱到何處就有疏失,
醫院調閱病歷皆須有借閱單,今天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而且也不知道在哪個單位這樣合理嗎?
我的父母親皆是醫療人員,他們都覺得胡扯了,你覺得呢?
結果為何,就請衛生署及其相關單位給我答案我在告訴您吧!